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合作社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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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新聞稿
 
我國合作社現況呈現低度發展且數量持續萎縮 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葉大華申請自動調查
 
109-12-15
 
按憲法第145條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扶助,惟我國合作社自2014年至2020年止,數量由4,559間縮減至3,891間,社員人數則由3254,662人,下降至2716,154人,現況呈現低度發展且持續萎縮之情形。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葉大華高度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681113條皆明示人民有結社經濟人權,政府應積極落實國家整體之合作經濟政策與作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合作事業發展。
 
究政府主管機關有無依合作社法等相關規定,積極推展扶助合作事業?自民國104年起未落實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因素為何?合作社業務仍為籌備處之因素為何?針對組織人力配置、業務預算編列、監督管理機制及獎勵扶助等課題之具體作為與執行成效為何?相關行政作為是否涉有因循苟且、怠惰失職情事?容有深入瞭解調查之必要。





合作社法

104年6月3日 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11號


第一章 通則

第1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第2條     合作社稱為法人。
 
第2-1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第3條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
二、運銷: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
三、供給: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機具或資材之業務。
四、利用: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
五、勞動:提供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
六、消費:經營生活用品銷售之業務。
七、公用:設置住宅、醫療、老人及幼兒社區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供共同使用之業務。
八、運輸: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
九、信用:經營銀行業務。
十、保險:經營保險業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之業務不得與前項其他各款業務併同經營。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

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
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
二、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第5條     ﹙刪除﹚
               
第6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第7條     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7-1條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第二章 設立

第8條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第9條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及準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準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第9-1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第10-1條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第10-2條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第11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
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5條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第16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17條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第18條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19條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第20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第21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第22條     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第23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第一項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第24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第25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第26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自請退社。
三、除名。
           
第27條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第28條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第29條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第30條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31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第四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第32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第3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第34條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第35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第36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務處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前項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38條     ﹙刪除﹚
           
第39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0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0-1條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第41條    (刪除)
           
第42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第43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第44條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第五章 會議

第45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46條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第47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48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49條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第49-1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50條       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第51條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第52條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53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第54條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54-1條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第54-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54-3條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5條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55-1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四、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七、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八、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九、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第56條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第57條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第58條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第59條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月個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第60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第61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第62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第63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第63-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64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65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第七章 合作社聯合社

第66條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第67條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第68條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68-1條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69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第70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第71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第72條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八章 罰則

第73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73-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第7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第74-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75條     各種合作社業務之執行,除依本法規定外,於必要時,另以法律定之。
 
第75-1條    (刪除)
 
第7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7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108年5月6日 內政部 台內團字第1080280959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合作社之設立,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


第 3 條

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
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第 4 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時,得就不同之業務,分
部經營,分開記帳。


第 5 條

合作社為發展需要,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非社員使用之
業務,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
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


第 7 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合作社得向財政主管機關申請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核准合作社成立登記者,應發給成立登記證



第 9 條

合作社得於章程規定每社員及準社員應購之股數。


第 10 條

社員及準社員認購社股,得依章程規定,以貨幣以外之財物估定價值,代
付股款。


第 11 條

合作社因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敘明通知或公告結
果,附送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第 12 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
,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
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
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代表召
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12-1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由理事會推派理事若干人,
組成社員社籍清查小組,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
  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第一項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應於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
十五日完成。


第 13 條

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得分別由理事
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之。

理事會與監事會開會時,分別以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
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席時,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召集,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4 條

合作社除本法規定之各項會議外,並得舉行各種社務活動,以喚起社員之
集會意識,其主要項目,得於章程定之。


第 15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違反本法及本細則之各項規定,或不依章
程規定處理社務,致合作社、社員或準社員受損害時,除依法處置外,並
得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處理之。


第 16 條

本細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 17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


FORMOSARACE: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

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    https://www.twrr.ndc.gov.tw/

大事紀   https://www.twrr.ndc.gov.tw/message/big-events


2020-08-26【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最新通過案件第18次工作會議

2020/08/26國發會召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8次工作會議,討論雲林縣麥寮鄉、南投縣信義鄉、新北市石碇區等地方創生計畫。PDF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雲林縣麥寮鄉 2020

RICELOHAS 2雲林枋寮鄉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南投縣信義鄉 2020

RICELOHAS 2南投信義鄉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新北市石碇區 2020

RICELOHAS 2〔新北市石碇區地方創生計畫 2020


2020-05-19【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最新通過案件第17次工作會議

2020/05/19國發會召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7次工作會議,討論臺東縣東河鄉、花蓮縣富里鄉、新北市瑞芳區、彰化縣芬園鄉、埔心鄉等地方創生計畫。PDF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臺東縣東河鄉 2020

RICELOHAS 2〔臺東〕東河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花蓮縣富里鄉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新北市瑞芳區 2020

RICELOHAS 2〔新北市〕瑞芳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彰化縣芬園鄉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彰化縣埔心鄉 2020


2020-03-19【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最新通過案件第16次工作會議

2020/03/19國發會召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6次工作會議,討論高雄市阿蓮區、「屏東可可.臺灣巧克力」、屏東縣萬巒鄉、南投縣國姓鄉、臺中市霧峰區、苗栗縣泰安鄉等地方創生計畫。PDF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高雄市阿蓮區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屏東縣屏東可可.臺灣巧克力 2020

RICELOHAS 2〔屏東屏東可可.臺灣巧克力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屏東縣萬巒鄉 2020

RICELOHAS 2〔屏東萬巒鄉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南投縣國姓鄉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臺中市霧峰區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苗栗縣泰安鄉 2020


2020-01-31【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最新通過案件第15次工作會議

2020/01/31國發會召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5次工作會議,討論臺東縣卑南鄉、高雄市那瑪夏區、嘉義縣阿里山鄉、南投縣「濁水溪畔產業晨星」、苗栗縣獅潭鄉、新北市金山區等地方創生計畫。PDF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臺東縣卑南鄉 2020

RICELOHAS 2〔臺東卑南地方創生計畫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高雄市那瑪夏區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嘉義縣阿里山鄉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南投縣信義鄉及仁愛鄉 2020

濁水溪畔產業晨星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苗栗縣獅潭鄉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新北市金山區 2020

RICELOHAS 2〔新北市〕金山地方創生計畫 2020


2020-01-14【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最新通過案件第14次工作會議

2020/01/14國發會召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4次工作會議,討論臺南市左鎮區、鹽水區、新營區、苗栗縣後龍鎮、新竹縣寶山鄉、峨眉鄉等地方創生計畫。PDF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臺南市左鎮區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臺南市鹽水區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臺南市新營區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苗栗縣後龍鎮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新竹縣寶山鄉 2020


LOCALCULTURETW:創生計畫新竹縣峨眉鄉 2020

RICELOHAS 2〔新竹〕峨嵋地方創生計畫 2020



2020年12月3日 星期四

合作社籌組懶人包

 

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      https://coop.moi.gov.tw/cphp/

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 


合作社的設立程序 ( 含流程圖 ) 1091203


Step1:發起組織

組織合作社時,7人以上為發起人。由發起人擬訂社名,決定組織區域、業務項目或主營某種業務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及籌組計畫書。

Step2: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一)審查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

(二)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潛在社員之資料:
1. 社員共同需要是什麼?
2. 組社動機。
3. 合作意願。

(三)研判是否符合組社條件:
1. 法令及客觀條件。
2. 造福社員之最小經營規模。
3. 與目的事業機關之協調事項。

(四)教育宣導:
1. 對發起人教育宣導。
2. 對潛在社員教育宣導。

Step3:成立籌備會

(一)成立籌備會。
(二)籌備會研訂章程等規章草案及年度營運計畫(含年度預算)草案等。
(三)招募社員,審定社員資格,收取股金。
辦理合作教育。
(五)籌備創立會事宜(含確定選票格式及其他選舉作業)

申請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籌組之公文後,即可召開發起人會議,自發起人中推選籌備委員成立籌備會,並推選1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籌備期間擬定合作社章程、規章及營運計畫(含年度預算)草案等,規劃籌備期間經費概算,辦理社員招募、審定社員資格、收取股金(由籌備會先發給收據,俟成立後換發給股票,且以籌備會認可之代表人名義開立專戶存放股金,並將「〇〇責任〇〇合作社籌備會」全名併列於戶名內,俟成立登記後再變更戶名),及決定創立會日期和地點,籌辦創立會(含確定選票格式及其他選舉作業),並於創立會7日前,分別通知社員如期出席會議及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出席指導。籌備期間會議紀錄請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Step4:召開創立會

創立會亦是第1次的社員(代表)大會,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辦理創立會,1名社員得接受1人委託出席,過半數出席始成會。如社員人數超過200人,不易召集會議時,得先分組舉行會議,選舉社員代表(至少51人,至多199),再由社員代表出席創立會。開會時,先由與會人員推定主席,再由主席指定或公推紀錄。創立會應執行事項如下:
1. 由主席或指定專人報告籌備經過。
2. 主管機關如有派員出席指導時,請其致詞。
3. 逐條審議通過章程草案而成為正式章程。在通過以前,應將章程一條一條地說明,社員有意見的時候,則服從多數,予以修改。
4. 討論通過合作社的營運計畫書及預算,或是決定具體方針再交理事會擬訂後,提交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是授權理事會照所定方針擬定計畫辦理,均由大會決定;此外提請承認籌備期間之開辦費用。
5. 其他由籌備人員提出有關本社的議案,或社員臨時動議,付諸討論決議。
6. 選舉理事及監事,應選名額依照章程規定。理監事選舉方式,按照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及章程規定辦理。一般於創立會結束後,如理監事當選人皆到齊,可隨即分別召開第1屆第1次理事會及監事會,以選舉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如部分理監事當選人未在現場,可電話通知其當選結果及徵詢意願,並請其出具「理監事擔任同意書」,亦可接續召開第1屆第1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或者另擇期召開會議,並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6條規定通知當選人。理事會及監事會需過半數出席始成會,且不得委託出席(即應親自出席)

Step5:辦理成立登記:

所謂成立登記,即合作社創立時依合作社法第9條規定所為之登記。經登記之後,才能取得法人地位,依法行使權利與義務。

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事項,如予核准,應連同成立登記證、加蓋機關印信之原送章程1份及合作社圖記格式,函知合作社。

Step6:正式成立,開展業務

合作社接到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登記證及加蓋機關印信之章程等文件後,才正式取得法人資格。後續應依圖記格式刻製圖記(材質不限),並檢送圖記印模向主管機關陳報開業與啟用圖記日期,及向稅捐機關辦妥營業登記。

合作社登記成立後,應於6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如因天災人禍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如無故未獲准延長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成立登記證。
 
※相關表格可至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表格下載區下載。


 ( 新手必讀 ) 合作社的本質與原則


入社必讀!合作社的本質、價值與原則 

合作社是利己利人的事業體,強調自立自強、民主管理、人人平等、關懷社會等價值,透過社務、業務及財務三方面的共同經營模式,充分結合社員共同需求與理念倡議志業,不僅是社會企業的原型,也是解決當今台灣社會發展所面臨各項問題,相當務實且前瞻的組織型態。

合作社的起源

英國自1819世紀資本主義及工業革命興起以來,農民被迫遷移至都市成為勞工,由於薪資微薄,不僅被資本家剝削,也因為經濟市場化導致食品價格上漲,生活困苦。1844年位於曼徹斯特附近的羅虛戴爾小鎮,28位紡織工人為了便宜購得食物及日常用品,決定開設自己的店鋪,共同組織了「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這是一個為社員共同購入民生物資的消費合作社,起初只供應麵粉、燕麥、糖、奶油及蠟燭等貨品。這個合作社在1855年時約有1,400名社員,到了1870年則多達5,560人,可謂世上第一個成功經營的合作社。

合作社之目的及功能

合作社主要是為了服務社員而存在,以社員共同需求為設立基礎,來幫助社員增進經濟利益、改善生活及關懷社區,促進社會進步與祥和。合作社作為「社會企業」的原型,既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全然為公益而存在,是兼顧私利與公益的事業體,可謂積極性社會福利措施。因此,合作社營業所得之結餘與公司分配給股東的方式不同,必須提撥公積金、公益金,並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比例攤還給社員,使分配更加合理,經濟面可協助社員改善經濟生活、降低交易成本、減輕負擔及浪費,進一步促進社員互助團結,培養民主精神與合作理念。

合作社的價值

合作社的基礎在全體社員。以社員個人來說,其是否有正確的理念,如互助合作、堅定的倫理道德信念,如誠信(honesty)、開放(openness)、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關懷別人(caring for others),以及積極參與合作社決策與業務等,皆關係著合作社的成敗,也因此,合作社堅持的價值在於:自立自強(self-help)、自我負責(self-responsibility)、民主(democracy)、平等(equality)、公正(equity)及團結(solidarity)等,這些價值也經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ICA)認定為合作社的基本價值,一方面作為合作社的哲學基礎,另一方面也是永遠追求的理念。這些基本價值是合作社的指導方針,已超越了經濟的範疇。

合作社的七大原則

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的組織者最著名的,是設計了「羅虛戴爾原則」(Rochdale Principles),這套原則至今也為世界各地合作社的運作提供了基礎,後來也被國際合作社聯盟於1995年通過為合作社七大原則。這7大原則分別是:

一、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合作社乃係社員基於共同需求的自願組合,凡能利用合作社之服務並願承擔責任的人,都歡迎加入合作社,不受性別、社會、種族、政治及宗教的歧視,當社員要退出合作社時,也完全尊重社員的自由意志,合作社不得阻止。因此,合作社是一個開放的組織。


二、社員的民主管理(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合作社的社員是合作社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包括所有者、經營者及利用受益者,特別是在經營者的面向有許多要求,例如:社員無論出資多寡,表決權都採一人一票制;合作社的選任人員(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要對全體社員負責,而非對少數出資較多的社員負責;全體社員應該參與合作社的重大決策,並積極利用合作社的業務


三、社員的經濟參與(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合作社的資本,是由社員認股而來,非仰賴社員以外的捐助,且至少有一部分為合作社的共同財產,即使合作社解散,也不能分配給個別社員。社員認股出資的報償,即股息,應有一定限制。此外,合作社的經營成果(賸餘金或稱結餘),應提撥部分不得分配的公積金、支持經社員贊同的公益活動的公益金以及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比例分配的交易分配金。


四、自治與自立(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合作社不是政府機關的附屬單位,也不是企業的衛星組織。其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大會自治、共同決策,不受外界干預。


五、教育、訓練與宣導(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合作社對內要經常對其社員、選任代表或理監事及所聘職員提供合作教育及訓練,對外則是對一般大眾宣導合作社之特質、功能與優點,提升社員、選任幹部、職員的合作理念,同時增進社會大眾對合作制度的認識。


六、社間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藉由地方性、全國性、地域性及國際性社間合作,使合作社發揮最大的功能,並強化合作運動。


七、關懷社區社會(Concern for Community):合作社經由社員認可,為地方社區的永續發展而努力。合作社不僅服務社員,也要投入社區社會的關懷運動。我國合作社法亦明訂,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













0

 

申請階段

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doc)
合作社籌組計畫書(含年度收支概算表) (doc)
 
籌組階段

發起人會議-議程範例 (doc)
發起人會議-紀錄範例 (doc)
籌備會-議程範例 (doc)
籌備會-紀錄範例 (doc)
 
創立會

開會通知單範例 (doc)
議程範例 (doc)
報送紀錄公文範例 (doc)
紀錄範例 (doc)
選舉紀錄-理事 (doc)
選舉紀錄-監事 (doc)
簽到表 (xlsx)
 
1屆第1次理事會

紀錄範例 (doc)
選舉紀錄-理事主席 (doc)
簽到表 (xlsx)
 
1屆第1次監事會

紀錄範例 (doc)
選舉紀錄-監事主席 (doc)
簽到表 (xlsx)
 
合作社章程及組織管理

合作社章程範例 (doc)
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doc)
合作社辦事細則範例 (doc)
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範例 (ppt)


籌備期間應注意事項 (doc)

合作社籌備期間注意事項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108312日版

一、合作社籌備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

()請即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成立籌備會,並推選1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負責執行籌備會相關工作;並刊刻籌備會使用之印章(章戳),且應經籌備會確認,俾建立公信,並於嗣後以籌備會名義發函之公文上用印。

()研訂「章程」、「人事管理規則」、「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及「辦事細則」等草案及年度業務計畫暨概算草案,提創立會審議。

()編列籌備期間之費用預算,提籌備會通過,並於創立會時提請承認。

()依所提計畫預計社員人數人,股金總額萬元,請於籌備期間進行社員招募及股金募集。股金請以籌備會認可之代表人名義開立專戶存放,並將籌備會全名(「〇〇責任〇〇合作社籌備會」)併列於戶名內。如遭金融機構拒絕併列於戶名,可出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3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1010370號函(請至本部合作事業入口網-最新消息下載)。

()有關創立會前申請入社(社員請填入社志願書),請由籌備會或成立社員資格審查小組審查,並提籌備會通過。入社社員應繳納股金,並由籌備會發給收據,俟成立後換發給股票。

()召開籌備會議請於7日前檢附議程函知本部,俾以派員輔導,並於會後15日內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報送本部備查。請廣邀潛在社員共同討論,以符合合作社精神。籌備期間相關會議參考範例請至本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項下「A籌組」下載使用

()決定創立會之日期及地點。

二、本籌組案請於文到6個月內,依合作社法第9條規定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並於1個月內檢具創立會等會議紀錄、章程、各項規章、社員名冊、成立登記申請書、理監事印鑑(簽名)式及基本資料表等資料,辦理成立登記,相關表件請至本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項下「B成立及變更」下載使用。

三、合作社設立後,應於6個月內經營業務,逾期廢止設立登記。

四、合作社營運應依合作社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有關合作社的本質、價值與原則(如附件),請提供社員詳讀瞭解。


召開創立會應備事項 (doc) 

合作社召開創立會應備事項

項次

期間

內容

說明

檔案編號

創立會前

7日前

發開會通知單

(社員及主管機關)

1.議程

2.附件(章程草案、人事管理規則草案、辦事細則草案、業務計劃書、籌備期間費用支出及相關資料)

1-1

1-2

 

3日前

印製會議手冊

議程、章程草案、人事管理規則草案、辦事細則草案、業務計劃書、籌備期間費用支出、社員名冊及相關資料

 

簽到表

簽到表

2-4

印製選票

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

3-13-4

準備票匭

票匭

 

創立會

1

確認議程

會議手冊

 

2

討論提案

會議手冊

 

3

選舉理事及監事

1.推舉選務人員: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

2.說明選舉有關事項(選舉方法及圈選人數等)

3.領取選舉票

4.投票及開票

5.宣布選舉結果

 

4

創立會後接著

分別召開:

理事會:選舉主席

監事會:選舉主席

理事及監事當選人皆在場且願意就任即可當場召開會議選舉主席

4-3

5-3

創立會後

15日內

報送:

創立會、理事及監事會紀錄

1.創立會紀錄、理事及監事選舉紀錄

2.1次理事會及第1次監事會會議紀錄、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選舉紀錄

6-2

2-12-4

4-14-3

5-15-3

30日內

報送成立登記

1.成立登記申請書

2.創立會紀錄

3.1次理事會議紀錄

4.1次監事會議紀錄

5.理監事印鑑(簽名)式及基本資料表

6.社員名冊

7.業務計畫書

8.章程2份。